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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華時報訊(記者裴曉蘭)患有精神分裂症的李某在一個在建樓盤工地穿行時受傷,遂起訴開發商索賠。記者昨天獲悉,通州法院認為開發商沒有過錯,但依法要賠償李某2萬餘元。
  李某單獨居住在通州某村機井房旁的一間窩棚中。去年冬天的一個晚上,李某外出經過一在建樓盤工地時受傷。民警詢問時,李某稱被工地保安打傷。但經民警調查,李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且監控錄像顯示並無人毆打李某,醫生也稱李某的傷情不是毆打所致。開發商則稱,李某是因下雪路滑自己摔倒的。事發後,李某被送往醫院治療,產生醫療費等共計5萬餘元。
  李某的代理人認為,開發商有義務在其工地施工範圍內設立禁止通行標誌或派專人進行穿行阻攔,開發商未盡此義務導致李某受傷,索賠近10萬元。
  法院認為,開發商緊鄰李某住所開發樓盤,給李某生活造成不便,李某路經施工工地受傷,雖未提供證據證明開發商有過錯,但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故法院判決開發商賠償李某2萬餘元。  (原標題:開發商無責被判賠2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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